2020年全省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评定工作正式启动

2021-09-27 20:18:35

近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全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评定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景区限量、预约、错峰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8〕4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智慧景区建设,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要求,全面提升景区智慧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动旅游景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此,省文化和旅游厅拟按照《关于印发<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文旅科教字〔2019〕3号)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评定工作。

         一、申报对象

全省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

二、评定标准

依据《智慧景区建设规范》(DB 13/T 50362019)、《河北省智慧景区建设评定细则(试行)》开展评定工作,同时增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疫情防控常态化景区智慧化管理服务指南》具体要求,确保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与评定符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景区开放要求。

三、评定程序

依据《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评定工作主要包括初审推荐、省级审核、评定检查、公示公告四个阶段。

(一)初审推荐

在景区对标创建提升完成、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自评达标的申报单位进行初评检查,对于初评通过的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各地要于8月1日前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1.推荐条件

1)满足《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5项基本条件;

2)符合《智慧景区建设规范》(DB 13/T 50362019)、《河北省智慧景区建设评定细则(试行)》要求,初评打分在850分以上;

3)符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景区智慧化管理服务指南》要求。

2.申报材料

1)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初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智慧景区示范点申报书》(一式三份);

3)逐一对照《河北省智慧景区建设评定细则(试行)》得分点准备创建说明材料,装印成册(一式三份);

4)景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或创建提升规划(1套);

5)申报视频与PPT,视频不超过5分钟、PPT不超过50页,包括景区简介、创建过程、建设与运行情况、取得的成效(以优盘形式存储)。

3.推荐名额

为确保首批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质量,各地要严格推荐条件,并按照推荐分配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单位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具体名额分配如下: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廊坊、保定、邢台、邯郸不得超过5家,沧州、衡水不得超过3家,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各1家。

(二)省级审核

省文化和旅游厅受理各地申报材料后,从省级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评定检查环节。

(三)评定检查

省文化和旅游厅从省级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听取汇报、资料审核、实地检查等环节,进行现场打分。经现场打分达标的景区,进入下一步程序。经现场检查不达标的景区,待整改完成后下一年度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四)公示公告

对现场检查达标的景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景区,批准为“智慧景区示范点”,并发布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加快景区智慧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创建与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整合各类力量,有效推动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与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深入开展创建各地要以提高本地旅游景区智慧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目标,积极推进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和智慧景区建设有机结合,让门票预约管理成为景区智慧建设的必备内容。以创建全省智慧景区示范点为抓手,面向本地所有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开展“全员”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加大创建指导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注、全员参与创建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严把初审关。各地要严格初审推荐条件,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名单,指导申报景区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质量。各地要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