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

2021-03-05 09:30:49

河北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

 

DB13/T1008-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划分的依据、要求、条件及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正式开办的各种类型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旅游点

工业旅游点是指以工业生产过程、工厂风貌、工人工作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

3.2 农业旅游点  

农业旅游点是指以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貌、农民劳动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

3.3 接待人数

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旅游景区所接待的所有参观人数的总和。    

3.4 旅游收入

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旅游景区通过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   

3.5 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

是指通过旅游景区兴办旅游业而在区内、外增加的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有相对固定收入的人数。    

3.6本地区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

包括实际缴纳的税额和依据国家政策而减免的纳税额。    

3.7 已形成的参观点数量

是指景区范围内能够自成一体、具有独特观赏性的参观点。  

4  检查项目指标的解释

4.1  有统计数据的检查项目,一般以上一年实绩为准。如申报单位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时间不满一年但已满半年,则以半年实绩为准,按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年度指标分数的一半记分。

4.2  申报河北省工业旅游和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在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此《标准》进行自查和整改,达到规定条件的,经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向市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初评。市级(含扩权县)旅游主管部门对初评合格的单位向省旅游局申报验收。

4.3  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数据及其佐证材料,不得造假。如发现有造假问题,则取消创建单位申报资格。

4.4  林、牧、渔业旅游点,比照农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4.5  科技、教育及对海内外旅游者开放的军队、武警训练等旅游点,比照工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4.6  有*号的检查项目,如存在差距,可以扣分。

4.7  本《标准》检查得分最高为1 000分,另有加分项目最高为80分。

 

5.1  工业旅游示范点需达到650分,农业旅游示范点需达到700分方具有被评定为“河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和“河北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资格。

5.2  河北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证书、标牌由河北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